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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有效的接受遗赠房产?|房产遗赠取得若干疑难法律问题及裁判规则(9个关键问题+10个精选判例)

易居房产团队 易居房产律师团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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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库FC2201总第413
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
联系│13911056513@139.com


如何合法、有效接受遗赠房产|房产遗赠取得若干疑难法律问题及裁判规则(9个关键问题+10个精选判例)

 

9关键问题+10精选判决(附案号)+实例展示问题及答案】



【关键词】

遗赠 遗赠纠纷 遗嘱继承纠纷 赠与合同纠纷 继承纠纷



【要点导读】

1.  赠与、遗赠、遗嘱有什么区别,遗赠的法律效力有什么特点《民法典》遗赠取得物权的规则做了哪些修正

2.  何时知道受遗赠如何判断和认定?起始时间怎样算?没有表示如何判断和认定?

3.  受遗赠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如何认定?到期没有表示的真有被视为放弃受遗赠处理的实例吗?

4.  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的作出方式有哪些?必须明示吗,能以默示的方式作出吗?

5.  受遗赠人在遗嘱作出时在场并接收了该遗嘱,该行为是否可视为在两个月内表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6.  受遗赠人一直不知道遗赠的事实存在则不受时间限制在知道后向部分继承人口头表示接受遗赠,是否有效

7.  受遗赠人在知道遗赠事实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定继承人邮寄《接受书》,可否认定为接受遗赠?

8.  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遗赠内容有效,可否认定为接受遗赠?

9.  对遗产房屋实际占有居住使用可否认定为默示主张接受遗赠的权利?还是要出具遗赠房屋接受确认书才视为明确接受遗赠?



【精选案例】

案例1:安某与孟某等赠与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该行为的成立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赠与人的赠与行为,二是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关于遗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受遗赠人安某对《遗嘱》应早已知晓,假设该《遗嘱》确为遗赠人本人所写,其却未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案例索引:(2013)槐民初字第75号

 

案例2:郭某1与郭某2、郭某3遗赠纠纷案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赠属遗赠人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虽然是在生前作出的,但只有在遗赠人死亡后该遗赠才发生法律效力,即遗赠人死亡前,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上述规定中两个月时间最早起算点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根据已查明事实,郭某2在知晓被继承人杨秀兰去世后两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遗赠内容有效,上述行为应当认定郭某2作为受遗赠人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

案例索引:(2020)京03民终2010号

 

案例3:蒋某1、蒋某2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蒋书才决定将其个人所应享有的产权份额在其去世后由孙子蒋某2继承,蒋某2系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赠是遗赠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但只有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蒋某2在蒋书才死亡后两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即表示接受赠与,故蒋书才对该房屋享有1/2的份额及继承白桂云的1/12份额均应由蒋某2继承。

案例索引:(2020)皖01民终650号

 

★★★★★注意:2020年5月28通过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230条中将原《物权法》第29条中有关受遗赠取得物权自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的条款予以删除,其因为从本质上来看继承是一种法律事实行为、而遗赠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发生即生效而民事法律行为是需要依法履行的,原《继承法》第25条和《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均有“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的规定,因此《民法典》立法时予以纠正删除。

 

案例4:杭某1与杭某2、杭某3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本案中被继承人杭策去世前留有遗嘱,将位于乌鲁木齐市××区房屋中所占份额由孙子即本案杭某3继承,因杭某3不是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杭策通过代书遗嘱将房屋所属部分由杭某3继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遗赠,对被继承人杭策对该遗嘱中涉及房产处理的效力予以确认。本案证人李世军、徐风英的证言可以证实,被继承人杭策在代书遗嘱后,杭某3表示同意接受赠与,故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路14号2幢2单元601号房屋中被继承人杭策所占份额,由杭某3所有。

案例索引:(2020)新01民终507号

 

案例5:何某、陈某1遗赠纠纷案

裁判要旨: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该法律条文的表示,应为明示默示不能构成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据第三人何某陈述,其在1997年就已得到了此份遗嘱,知晓了该协议的内容,并述称涉案房屋由其一直居住,认为应视作其已主张权利。居住涉案房屋和主张接受遗赠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便第三人真的一直居住涉案房屋,也不能认定第三人默示主张接受遗赠的权利,且在2010年3月15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时,何某并未依据上述遗赠抚养协议主张权利,以房屋所有人身份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第三人现在主张权利已超过两个月的法定期间,根据法律的规定,应视为第三人已放弃受遗赠,涉案房产仍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二审【改判】认为: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未在继承开始后两个月内做出明示的接收遗赠的表示,即认定视为上诉人放弃遗赠,与上诉人办理上房手续及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事实相悖,亦与陈建申老人的遗愿及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相悖,明显不当,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案例索引:(2019)鲁08民终6092号

 

案例6:张某甲与张某乙一、周某遗嘱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公民可以依法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薛某所立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各方均无异议,且受遗赠人周某出具遗赠房屋接受确认书1份,周某同意接受该房屋中遗赠给其的所有权份额,并同意配合相关权利人办理房产登记变更手续,其已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故对该涉案遗嘱的效力法院予以认定。

案例索引 :(2015)南扬民初字第396号

 

案例7:李某1、李某2遗嘱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关于李某6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接受遗赠的问题。因李某6系钟某的孙子,并非法定继承人,故钟某所立遗嘱属于遗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只要是在知道遗赠的事实后两个月内作出即可。本案中在钟某2008年4月14日作出《遗嘱》时,李某6在场接收了该遗嘱系以自己的行为在两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因此,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上诉主张李某6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已经放弃遗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20)粤01民终1568号

 

案例8:苏某与谭某甲、谭某乙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两个月时间应以受遗赠人应当知道受遗赠之事为起始时间,而不是谭某甲、谭某乙认为的从立遗赠时间开始计算,因此,苏某作出的接受书是其在知道遗赠之事即2014年7月26日之后的两个月之内,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对该接受书予以认定。谭某甲、谭某乙对接受遗赠的时间持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对谭某甲、谭某乙的反驳理由不予采信。同时,苏某提供的两单邮政回执是邮政部门出具的,上面记载了邮政部门送达邮件的实际情况,该邮政回执来源合法,记载的送达信息客观、真实,法院予以认定。本案的苏某通过出具《接受书》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本案的遗产应按遗赠的内容处理,苏某可以依据遗赠的内容获得遗赠的财产。

案例索引:(2014)北民一初字第1573号

 

案例9:蒋某与金甲、金乙、金丙、张某、王某遗赠纠纷案

裁判要旨:关于蒋丁及张丙、王乙何时知道受遗赠的问题。本案中,金甲现无证据证明金某1已于2014年5月份看望蒋丁时将遗嘱内容告知了蒋丁,且蒋丁及金某1对此均予以否认,法院考虑到蒋丁一直在国外读书,被继承人去世时其刚刚成年,金某1在出国看望蒋丁时并未告知遗嘱内容,较符合常理,故对金甲的意见不予采信。张丙未与金甲居住在一起,且金甲亦无证据证明张丙早已知晓遗嘱内容。王乙在知晓遗嘱内容时,已向黄A的法定继承人金某1与金甲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且未超过接受遗赠的法定时间

案例索引:(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564号

 

案例10:邹某1与邹某2、邹某3遗赠纠纷案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既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表示,也可以实际行为表示。本案中,原告受领遗赠书长期保管,并占有使用案涉房屋至今,原告的行为表明知道遗赠并愿意接受遗赠。故对被告的此项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案例索引:(2019)辽0203民初3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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